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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招生简章

发布日期:2020-11-26

2020年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招生简章

职业资格研究院

北京诚海学信教育科技研究院

2020年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招生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评价师是采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与手段,对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存在的风险进行安全评价的人员。国家职业分类编码为X4-07-01-11。国家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生产经营单位为保障自身的安全发展,已经开始越来越多地采用安全评价这一安全管理手段。安全评价师这一职业的设立,将为促进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的提高,保证安全评价规范发展,确保《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从源头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为配合国家大力推行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我院决定2017年在北京举办“安全评价师”高级认证辅导研修班,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安全管理相关基础知识

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 标准、规范,安全评价技术标准、规范。

2.安全评价技术基础知识:安全系统工程,安全评价理论,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安全评价过程控制。

3.安全生产技术理论和知识:防火、防爆安全技术,职业危害控制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矿山安全技术,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其他安全技术。

4.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事故应急救援,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事故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二)安全管理与评价专业知识

1.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区域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方案编制原则和要素;自然灾害知识,选址与总图布置知识。

2. 危险与危害程度评价: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人员可靠性分析、模糊理论法知识;事故后果预测方法,事故频率分析方法,定量风险评价知识,财产损失预测知识。

3. 风险控制:安全评价报告审核知识;项目投标知识,项目风险分析知识,技术经济分析方法。

4. 技术管理:安全评价数据库功能设置知识,信息处理知识。

5. 培训与指导: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管理方法,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编写方法,专业能力指导方案。

(三)综合考评

二、培训对象

1.符合《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规定申报条件的安全生产领域中的人员,包括首次报考人员和升级人员;

2.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收集有关资料的相关技术人员;

3.对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分析的相关技术人员;

4.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的相关技术人员;

5.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及评价结果,提出降低风险的安全对策措施的相关技术人员;

6.对评价结果进行跟踪服务的相关技术人员;

7.从业人员分层次教育: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人员;

8.危险品、矿山、建筑等单位人员的教育要求;特种人员的复审等的相关人员;
三、报考条件

三级安全评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安全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2.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三级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安全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

4.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级安全评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三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三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安全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经二级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二级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一级安全评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二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二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鉴定方式

包含理论知识、技能操作考核、综合评审三门,每门100分,每门60分为及格。

五、证书颁发

    经培训合格者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考核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备注: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证书统一编号,全国通用,终身有效,国际上90多个国家认可,是企业评定资质和个人能力级别的资格证书;同时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是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任职加薪的主要依据。 

六、报名办法

参加考试鉴定人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彩色复印件、学历证书彩色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证件蓝底彩照4张。

申报人员需将填写好的《报名回执表》及有关费用提前寄(汇)至指定地址/账户,公司将据此向申报人员寄发《国家职业资格申请考评表》、《论文撰写要求》、《教材》及考务安排。并报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审定

鉴定及考试地点

中国*北京*武汉

收费标准

一级:9800元   二级:7800

联系方式



附件:1

2020年国家职业资格安全评价师报名申请表

填表人:                               学员编号                 年  月  日



附件:2

国家职业资格安全评价师管理师鉴定表


附件:3

国家关于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
  第六条 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第六条第三款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7.《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
  

二、部分省、市关于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
 
  1.江西省: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第九条第四款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赣府发[1988]45)(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
  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 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2.河北省: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目前出台新规定,工人身份的蓝领技师与干部身份的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校生就业时的工资可以参照大中专毕业生的饿标准,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各项待遇。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分别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大学毕业生同等对待。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技师班毕业生被录用后比照本企业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执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组织对全省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3.湖北省: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将按照技能水平与待遇标准挂钩的原则,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的待遇。
 
  4.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出台。该《方案》指出,将健全技师奖励机制,使技师、高级技师可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福利待遇。
 
  5.江苏省:省技师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职高级技工享受大专待遇,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南京技师将享工程师的待遇南京将出台一系列鼓励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政,技师将享受与工程师同等待遇。南京拟在企业推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视同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副高)待遇相一致的人才薪酬政策,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视同大专学历,在选拔上与使用上享受大专同等学历;行业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教师与企业高级技师退休后,纳入事业编制统筹,全面提高技术工人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人才地位。另外,南京拟建立经费保障体系,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对制造业高端技能人才的培训,由政府买单。(2006年)

  6.湖南省:《湖南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计划》,计划明文规定,全省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受聘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只要成绩显著、技术精湛,均应该享受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同等的工资福利。(2002年)
  
  7.吉林省:长春市出台了《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待遇给予明确。今后长春市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在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方面的相关待遇,可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等同。(2007年)

 8.陕西省: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取得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的合格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与大专生一视同仁。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9.云南省:聘用技师享受工程师待遇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应待遇,对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照大专生享受相应待遇。
  10.北京市:企业还将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高技能人才与其它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

  11.广西省:广西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职级的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关待遇。

12.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精神,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并鼓励技能人才的成长。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通过多种措施,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人才的局面。

  13.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蓝领人才开发与引进计划》高级蓝领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14.河南省:豫劳社职技[2004]12号文,明确规定:受聘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00元、150”“技师、高级技师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15.广东省:广东省劳动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等同高级工程师;技师等同工程师;高级技工等同助理工程师;中级技工等同技术员,均享受本单位同等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16.海南省:海南省政府日前向该省各市县印发的《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被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住房控制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17.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劳社薪[2000]210号)文件规定,从200111日起,技术工种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调整为:高级工每月50元、技师每月80元、高级技师每月130元。
  根据《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浙劳人培[1991]53号)文件规定,技师、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除按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外,还享受本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技师任职满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退休的,其职务津贴列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技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浙政办发[1995]149号文件办理农转非手续。
  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为技师的进修提高、传艺带徒、技术革新等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规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对应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同时放宽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的条件: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和35周岁以下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以及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并予以办理进杭落户手续。本地非城镇户籍的在聘一年以上的技师、高级技师可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

  18.上海市:沪劳技发[1993]26号《上海市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条、职务津贴标准及待遇:高级技师所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19.山西省:《山西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办法》
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签订聘任书。聘任书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违约处理和解聘办法等。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日起,用人单位将在妥善处理内部各类人员工资关系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他福利待遇可按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待遇确定。
  20.辽宁省:技术工人当中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待遇、养老福利等方面,可分别享受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应聘企业应视同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对待。企业对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其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应参照同岗位大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21.四川省: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第十三条精神,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者退休养老金待遇每月可提高80150元,并在表彰、进修、任用、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待。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2007 53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2007 53
  22.黑龙江省:(黑劳社发〔200023)文件中高级技师、技师其他福利待遇可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
  23.内蒙古自治区:内劳人字[1992]34号被聘任的技师,同时可享受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24.宁夏:宁夏出台《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层次确立相应待遇。